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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无偿带孙是否天经地义

老*鹰 香港-离岛区 婚姻家庭 2020-07-0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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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11:05 回复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也指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老人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要孩子父母有抚养能力,老人便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果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那么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就应当承担起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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