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6 09:02 回复
1、信托资产不用于抵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信托资产是不可分割的财产,根据《信托法》,信托资产一旦成立,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中分割出来,成为一笔独运作的资产。
它不能被抵债、清算和破产。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