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6 13:12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三)》的规定,婚后父母买房出资的的认定分为以下情形:
(1)婚后由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均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以上(1)(2)两种情况都允许当事人的约定来排除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