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6 16:06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很多人认为汽车也是实行的物权登记制度,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汽车也应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这里存在一个误区,首先,汽车不属于房产,汽车属于动产,房产属于不动产,《解释(三)》明确将其限定于不动产,不能类推于汽车。
其次,房产可以登记共有人,而汽车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因此,虽然购买汽车由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