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6 16:41 回复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实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法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机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