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6 08:30 回复
尽管调动工作、降职降级等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和自主权利,但是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是双方协商调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是按照约定调岗,但是约定的指向应当明确,如在什么情况下进行何种调动,如果约定的指向不够明确,企业必须承担较重的举证义务,说明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三、是依据规定调岗,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等。
为了保护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工会法》特别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根据《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企业工会主席因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
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促进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的原岗工作,并补给其所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