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6 10:43 回复
我们国家《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如果继父(母)同继子女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不影响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
同样,对于自己有事实抚养关系并且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继父(母),继子女也应该履行赡养的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继子女的抚养费可以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