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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物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冬*脖 重庆-丰都 婚姻家庭 2020-07-05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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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21:37 回复

    (1) 处分不动产;

    (2)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

    (3)处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联系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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