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6 12:10 回复
(1)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为已竣工工程,但由于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而停建的,俗称“烂尾楼”工程,承包人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3)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4)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