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6 16:15 回复
(1)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
(2)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
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
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
途径有两种:
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
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