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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20:49 回复
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