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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来*梦 福建-泉州 婚姻家庭 2020-07-05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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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20:49 回复

    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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