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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17:10 回复
对于在收养法施行之前领养的,应按当时的有关法规认定。
在收养法施行之后,公民未履行法定的收养程序而领养他人子女的,按现行收养法的规定,不再承认事实收养的效力。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