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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如何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玺*年 湖南-湘西 婚姻家庭 2020-08-07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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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8-07 13:49 回复

    首先是程序审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 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 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 申请理由及请求;

    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次是实质审查。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如果属于以下五种情况是不予承认的:

    1.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案件没有管辖权;

    3.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

    4.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的;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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