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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8-07 08:59 回复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 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
(三)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