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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8-07 14:09 回复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开婚姻证明有两种情况:
1、本人到场办理,
需要携带能证明本人身份信息的物品,具体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2、他人代理办理,
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办理,但需要提供有效的委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