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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撤消《原村民小组决议》方案中“分配xxx,xxx每户21ooo元的内容,被告不服上诉二审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申请一审执行局强制执行到村委会,执行局以判决书上写由:土地补偿如何分配,使用,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由此产生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告该项诉请不予理涉!这一判词在上,並没有影响到判决“撤消”!二审又维持原判!一审法院执行局对自己法院的判决在窗口,口头拒收!道理何在?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我们还可以告谁?

K*源 江苏-常州 法律顾问 2022-07-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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