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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8-08 10:36 回复
根据《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况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