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8 13:02 回复
根据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
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