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9 07:12 回复
受理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经办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材料不齐全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
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局领导签署意见;
若局领导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若局领导同意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制作申请文书,证据随同申请文书一并提交法院;
材料齐全的,受理之日二十日内制作强制拆迁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行;
配合法院送达裁定文书,执行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文书归档。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该条限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限定的乔迁时限内未乔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