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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6 08:55 回复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同时《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