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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绿地被车位占用小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S*j 香港-西贡区 房产纠纷 2020-07-06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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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6 08:36 回复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的部分业主在公共道路的树荫处、绿化带“开辟”车位,

    甚至安装地锁、简易停车棚等等,不仅改变了本来通行、绿化等用地功能,

    而且化“共有”为“私有”,导致其他业主失去实际使用的机会,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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