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9 13:28 回复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当中,买方拒绝履行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下,出卖方无违约情形,买方拒绝履行的理由不成立的,可能需承担继续履行,另外支付违约金或没收定金的违约责任。
2、就无产权房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但房屋权属明确或嗣后完善权属证明,通常不会认定所签合同无效。故对无产权房的房屋,如心存疑虑,可多做核实;
一旦交了定金,事后反悔,卖方的房屋权属不成问题,因买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3、以备案合同(以及黑白合同、阴阳合同)避税条款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合同认定无效或以此解除合同的,实践中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4、在双方对付款期限、交房期限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买方以卖方未腾房、租客未搬走为由作为解约理由的,不会被支持。
5、双方签约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已由买方核验或持有的,事后买方以出卖方隐瞒非普通住宅的房屋性质时、隐瞒房屋的结构为由要求解约的,难以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