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10 08:29 回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
2018年8月起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地区划分最低工资增加幅度增长幅度,
一类地区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6.88%;
二类地区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
三类地区1620元增加100元增长6.58%;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018年8月起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地区划分最低小时工资增加幅度增长幅度,
一类地区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
二类地区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
三类地区14.5元增长1元增长7.41%。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