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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今年20岁,上个学期我在一个家里做家教,和我的家教女学生谈了男女朋友,她今年14岁,我们最近彼此之间自愿发生了关系,请问我是否违法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o 广东-深圳 法律顾问 2022-08-2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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