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11 07:55 回复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时,执行员或者书记员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笔录。
查封、扣押、冻结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查封、扣押、冻结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所在地、种类及其他应当载明之事项;
(3)查封、扣押物的保管人;
(4)查封、扣押物的保管方法。
查封、扣押、冻结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笔录上签名,如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也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笔录上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