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12 07:37 回复
在融租赁合同中,三方当事人都同时涉及到了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义务关系。
租赁物是承租人根据自身特殊需要所选定的,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其涉及到承租人的利益,也具有高于一般买卖合同效力的性质,非经三方的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不得随意解除或者变更。
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更为的严格。
而在实践中,由于出租人处于中间的位置,常常会发生出租人与出卖人协商而未经承租人同意就变更合同内容而引起纠纷的现象。
因此,我国《合同法》的第241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的同意,因此,租赁出租人能否随意变更买卖合同,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