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男方2001年结婚,均为再婚,各自有一儿子,婚后没有再育。2002年共同购一住房,2003年感情出现问题,2005年商讨协议离婚,男方提出要全部财产,我不同意,便开始拖,到2007年我单位为职工建了一批福利性质的商品房,按职称学历等很多条件来确定购买资格。并明确规定十年内不得买卖。是我选了一套130平方米的住房,这时我们双方收入节余有将近30万,当时股市很火,而这套房又不急于交钱,我们就决定把钱先投入股市,由我操作,需要时再拿来,结果没想到,遭遇股灾,几乎全亏。2008年因矛盾升级,他当众宣布与我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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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葵青区
婚姻家庭
2020-08-14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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