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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10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一姓徐的人,徐在一商品房小区接到一护壁工程,转手给我做。工程完成后分别于2011年分两次付给我部分工程款。之后我跟徐发生矛盾再无交道。徐于2016年利用当时付工程款的两笔银行转款记录作为借款起诉,在多个人证及徐一审承认工程二审又不承认的矛盾举证下,法院根本无视借贷关系非常不合理的情况,居然判我不能拿出纸面证据,判我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我这个还能怎么办啊?

匿名用户 山东-济南 法律顾问 2022-10-15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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