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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为由判决通奸一方担责

Q*呀 四川-绵阳 婚姻家庭 2020-07-0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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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6 15:26 回复

    既然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仅凭通奸并生育子女的事实是不能支持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

    因为法律的侧重点在于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即制裁的是挑战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而界定与他人婚外同居行为的客观标准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既要求共同居住的证据,还要求时间上的持续、稳定。

    就通奸行为而言,通奸一次也有可能生育子女,不能因为生育了子女就把通奸行为硬性认定为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这里还是有个尺度和界限的问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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