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6 10:36 回复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
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不同意离婚,也就不会考虑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
从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其事后再提,即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另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一审时不同意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看到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便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这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进行调解,能够调解成功当然事半功倍。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