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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7 07:20 回复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