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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7 10:11 回复
机动车和船舶、航空器都属于特殊的动产。
法律并未规定这类特殊动产的买卖必须经过登记,但是《物权法》第27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对于这类特殊的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登记或者不登记,如果当事人不登记,也可以取得物权,但是,这个物权的效力比较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