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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收银,收少了客人4000元,我单交上去了主管经理都没及时发现,一个月后才发现这事,公司要我承担赔4000,我工资才2000多,这样合理吗?我一个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媛五 江西-宜春 其他 2020-08-2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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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20 09:34 回复

    如果确为顾客少付了4000元,你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那位客户追讨,这种情况属于客户没有完成付款义务,但前提必须是有充分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客户少付了,那么你作为现金的保管人,有义务承担保管好公司现金的责任。如果你无力赔偿可以与公司协商,能否得到减免要看你公司老板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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