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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在房产开房商买了一套房,贷款20万,合同约定2012年底交房,当时就开具预售房发票,由于开房商问题导致2015年初才交房,至今没有拿到房产证,我已经装修好了,最近突然看到小区法院告示要求我和其他173户业主30日内搬出,房产被开房商抵押,现在开房商欠工程款,建筑商把开房商告了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请我我现在怎么办?开房商几乎瘫痪,倒闭

雅*索 上海-青浦 合同纠纷 2020-08-23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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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23 12:06 回复

    因我国包括房屋在内的不动产实行物权登记制度,即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以不动产登记为准,而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受税费收缴、业主和开发商配合以及登记部门人员和工作效率等因素影响,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取得房产证,往往需要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该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如果开发商和第三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那么往往就出现了第三方为实现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开发商名下房产的情况,最终导致已经卖给业主的房屋成为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给业主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针对这一情况,民事诉讼法赋予了买受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业主在购买房屋后尚未取得房产证时房屋被查封的,就有权向法院提起案外异议人之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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