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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深圳普通的打工者,今年在3月18日,新跳槽到罗湖区某珠宝公司,做平面设计师一职,在岗期间不算表现优异,但也勤恳敬业,遇到任务重时也加班至深夜甚至凌晨,面试时候签好合同(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由3月18日至6月18日转正,有甲乙双方的签字盖章证明,由于6月份某项活动推迟,所以我的直属上司以个人名义口头通知我,要将我的试用期延长一个月,要做完7月份的这场活动看表现才能决定是否转正。在岗三个月以来,公司安排的任务虽然有一本珠宝书籍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但个人感觉,这本书籍并不是急于出版印刷,同时

一*l 重庆-石柱 合同纠纷 2020-08-27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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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27 08:20 回复

    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是延长必须得符合一定条件。条件一:原来约定试用期小于法定试用期。即3年劳动合同法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原来只约定试用期3个月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延长。条件二:试用期延长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在条件一符合的情况下延长试用期也属于合同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或者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条件三:原试用期与延长后的试用期相加不得大于法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3年,原来约定试用期1个月的,延长的试用期最多为5个月。如果延长为6个月则违法(1+6=7>6)。条件四,延长必须在初次试用期到期前提出。例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约定试用期4个月,如果还要延期2个月的,必须在4个月到期之日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逾期提出的,视作自动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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