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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由2009年自己申请审批自建房宅基120平方,自己出资建房2层,于2010年领证结婚,2013年因城房建设需占用女方土地,经公证处公证,承建方一次性补偿给女方土地征用费20万元,补偿款于2014年一次性补偿到女方银行帐号,2015年用补偿给女方土地征用费20万元在原女方所建的房屋上增加楼房3层,男方没有出资,因2018年2月份女方出车祸,男方没有照顾,也没有出钱给女方医疗,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有权分割房产吗?请问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有权分割男方的财产吗

没*意 北京-石景山 婚姻家庭 2020-08-2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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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27 10:09 回复

    如果能够举证证明的话,可以认定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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