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7 15:52 回复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 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 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