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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规定

傲*n 江苏-南京 婚姻家庭 2020-07-0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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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8 07:14 回复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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