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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8 07:54 回复
《婚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我国农村,由于普遍推行以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为承包经营户所享有。
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2)保护离婚妇女土地经营权的原则;
(3)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