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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8 10:09 回复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下列人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1、未成年子女。
2、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3、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