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8 09:35 回复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发行新股前三年必须盈利。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