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8 11:21 回复
我国《物权法》规定,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
该小区的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共有。开发商应根据本地区规划部门规定的配置比例设置本小区的车库、车位的数量,
车位、车库建设的成本纳入到住宅小区的建设成本当中,并由全体业主分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将所收费用纳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用中,由全体业主共同受益。
小区车位,只有在满足业主所需车位后且有剩余时,开发商才可以允许业主以外的人使用小区的车位。
但开发商不能通过出售等方式转移车位所有权,只可以通过出租方式给业主之外的人。
开发商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之外的人时,不得影响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