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16:29 回复
如果将单车骑车回家是为了方便使用,不拆除车上的GPS定位系统,并根据时长支付租金的,则不构成非法占有。
但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拆除GPS定位系统,或者非法开锁等,将单车骑回家藏匿,不予以归还的,则涉嫌盗窃。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等侵财型案件受立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盗窃自行车累计600元以上,或者2年内3次盗窃,可立为刑事案件。
根据《刑法》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盗窃金额未达600元以上,或者没有其他构罪情节的,则应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