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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新南京人,在我名下(位于苏州张家港)的经济适用房于17年1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未满五年)卖给了他人,同时了收取首付款,合同约定18年1月8日满五年办理过户支付尾款完成交易。现在不想卖了,我是否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被政府收回房子的法律风险)还是需要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终止合同?亦或者是我无权当方终止合同必须履行?谢谢

净*毛 福建-宁德 合同纠纷 2020-08-31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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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31 07:21 回复

    各地法院对这判决结果都不同哦,就在前两天我一同事在南京江宁和你案件一样,她帮买主打赢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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