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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市里某公司有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大意是:我2013年4月间与对方签合同入住该商铺,当时交了二十万元说是买断十年的使用权费,这十年商铺一直归我使用不涨价,三年后我可以将该铺转租别人,合同还约定我每年要给公司支付租金四万五干六百元,当时我交了二十万和第一年租金入住营业,可是签合同时对方将当初说的使用权费在合同上表述为:装修费,且写明此费用任何情况下不退还或部分退还我方,由于当钱早以给了公司我对此也就没提出异议,可是入住商场以后一直生意不好,客流非常少三,五天不开张是经常现象,据此公司也认识到大家生意却实

旧*Y 湖南-永州 合同纠纷 2020-09-03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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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9-03 08:45 回复

    1.20万元如果被仲裁定性为装修费,是不好再要回来了。 2.你们协议约定的“公司出租摊位,你们出装修费”是不违法,但没有用够20年,能否让对方退后剩余的装修费,需要看看仲裁的结果。 3.钦州仲裁委如果存在,又有仲裁协议,申请撤销概率极低。即使撤销要去钦州,难上加难。 4.执行的问题,明天我电话和你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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