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8 16:39 回复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助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