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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因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住院医疗费用由单位垫付8万余元。与交通事故第三方同等责任并达成协议,第三方一次性支付2万元。现单位要求把2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交给单位,区社保工商部门审核后报销给单位剩余6万余元医疗费垫付款请问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兼得?单位与区社保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作为伤者一方应该如何做

彤*惧 重庆-大渡口 劳动工伤 2020-09-04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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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9-04 20:49 回复

    答:一、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二、区社保局的做法不正确,其应报销8万元医疗费垫付款。 三、可以跟单位和区社保局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规定,说明我们确实享有兼得的权利。2万元交通事故赔偿不需要交给单位。如果单位起诉我方,做好应诉准备即可,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材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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