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8 14:15 回复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发票(含未打印的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