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12:12 回复
这主要涉及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抢劫罪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暴力、胁迫行为。
当事人强行开走甲之车,并以车头锁作攻击状慑止甲的阻挠行为,明显使用了暴力、胁迫方法,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但是,甲欠款不还在前,当事人只是为追偿债款才取走甲之车,且明确 “取车一台抵债,3 日不还,卖车抵债,多退少补”,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亦不构成其他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