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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厦门本地的,男方是外地的,我有居委会的居住证明,证明他一直住在我这里,他前两天说要回家拿户口本和我协议离婚,然后把我全家拉黑不联系了,如果我现在把厦门当作经常居住地起诉,送达地址写我家,男方如果接电话说他人已经不在厦门了,传票能我帮收吗,还是他提出管辖地异议,法院如果驳回我的立案起诉,算是一审了吗,还是不算呢

S*米 云南-大理 婚姻家庭 2020-09-07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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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9-07 07:44 回复

    你好,离婚诉讼原则上是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如果被告离开其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以上,也可以选择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但是传票不能由你签收,因为你们双方是利益冲突的,送达地址还是要填写男方户籍地。此外,如果法院立案庭在审查后不予立案的,不属于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是指法庭组织组织合议庭审理并判决,未立案的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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